2006年2月13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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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轻了要抗诉判重了也抗诉
检察机关全面履行监督职能护法护权
本报记者 仇健 通讯员 范跃红 李翔

  本报讯  捧着温州市中级法院的判决书,得知自己的刑期由11年减少到5年,37岁的江西籍男子施胜利有点犯糊涂了:当初控诉他有罪的是检察院,如今为他抗诉的也是检察院,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去年二三月间,施胜利与同伙赵子民等人来到瑞安飞云镇一带,盗走他人汽车要挟车主,多次向他人强行索要现金,共计得款1万余元。不久,施胜利落网。瑞安市检察院经过认真审查,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施胜利提起公诉。
  同年10月21日,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施胜利的行为同时触犯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两个罪名,属牵连犯,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一审判处施胜利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4万元。
  对这一判决结果,瑞安市检察院认为施胜利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故也不符合牵连犯成立的条件,于是向温州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去年年底,温州市中级法院经过进一步审理,接受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施胜利有期徒刑5年。
  差不多同一时间,金华永康的李富良却因检察院的抗诉,刑期由5年增加到了10年。
  2005年1月20日下午,李富良伙同他人将应某骗至永康市象珠镇大桥水库旁的山洞,威胁、逼迫应某说出与其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男子姓名,并向应某要钱。应某身上只有几百元钱,无奈只能打电话给其舅舅,以看病为名借到1万元。李富良等人在拿到1万元后才将应某释放。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李富良有期徒刑5年。永康检察院提起抗诉,金华市中级法院改判李富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两起抗诉案件,一个为被告人减轻刑罚,一个使被告人刑罚增加,看似一正一反,但都反映出我省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风貌。